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促进办法(试行)
(2016年1月4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出台,于2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促进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文化部关于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指导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传统手工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且属于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的项目(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鼓励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保护单位、生产单位、示范基地及相关社会力量开展生产性保护工作。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涉及项目的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是指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并列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保护单位。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涉及项目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传承和产品生产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五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的管理工作。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非遗办应当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举办各类展示、展演、教育、培训、交流等活动,加大对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宣传推广。根据公平、择优原则,积极推荐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各类展示、交流、教育、培训等活动。
第七条 市非遗办每年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用于各类生产性保护的项目资助和奖励。
第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研究机构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手工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九条 鼓励生产单位加强对掌握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才进行设计创作能力的培养。鼓励高校、传习所、设计机构与生产单位合作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 鼓励企业、各类研发设计机构、设计师与生产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进行合作,开展传统技艺的应用推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作坊、工作营、传习所、新型创业基地等,吸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青年从业者、青年设计人才开展传统技艺传承和产品设计研发工作。
第十二条 鼓励生产单位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建立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专门展示区域,用于传统手工技艺及成果的集中展示和互动体验。
鼓励各类媒体、传播机构等利用平面媒体、广播电视和网络媒介等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展示推广工作。
鼓励生产单位及其他企业、社会组织、传承人举办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进校园、进社区、进乡镇等公益性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力量利用互联网建立各类在线交易平台,开展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产品的网络营销推广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各类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产品创意集市或恢复相关传统集市。
第十四条 单位或个人开展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相关工作的,且为公益性质的,可向市文广新局提出项目资金扶持申请,经专家评审通过后,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项目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每3年开展一次生产性保护的表彰奖励工作,对开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的有关工作且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市文广新局根据项目现状和工作需要,向社会公开征集生产性保护涉及项目的产品设计、营销推广等方面的创意或方案,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给予项目实施资金,并由设计者与项目生产单位(个人)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市文广新局开展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申报与命名工作。
第十八条 苏州市级以上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保护单位,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为苏州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开展与生产性保护工作相关的固定场所和设备;
(二) 具有生产能力或设计研发能力,经济效益良好,对行业发展有突出带动作用。
(三) 积极开展传承活动,拥有该项目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且有熟练掌握该项目核心技艺的后继人才;
(四) 有展示场所并积极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教育、培训等活动;
市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评审与命名程序按照《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保护传承工作需要,申请开展人才培养、技艺提升、产品研发、展示推广等工作的项目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获得开展生产、传承及研发、推广营销等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及成果奖励资金;
(三)组织或协调开展与项目生产和传承相关的活动;
(四)合理使用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的标识。
第二十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坚持核心流程的手工生产,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传承工作和技艺研发与产品开发工作;
(二)积极开展传统技艺的青年后继人员与设计研发人才的培养工作;
(三)开展公益性的展示宣传推广活动;
(四)规范使用扶持资金,并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称号,并终止或收回其所获得的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
(一)以非手工产品冒充手工产品,或以其他单位或个人产品冒充本单位产品;
(二)不再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命名条件;
(三)不履行本办法所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申请项目资助或奖励的单位、个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在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或奖励,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享受生产性保护资助或奖励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同类专项资金补助或奖励。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