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管理办法
(2016年1月4日,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制定出台,于2月5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的命名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是指苏州市行政区域内,在保护苏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示范基地分为:研究基地、传承基地、生产性保护基地、传播(展示)基地。
第三条 苏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新局”)负责示范基地申报、评定与管理工作。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四条 申报示范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一定规模的场所用于开展相关保护活动;
(三)有从事相关保护活动的专业人员;
(四)有开展相关保护活动所需的设备及稳定的经费。
第五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研究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专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机构或部门(系、科、所、室);有二名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研究人员或学科带头人;
有明确的研究课题与方向;能独立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及研究活动;
(二) 近5年来单位及有关人员主持开展过不少于2项的省级以上相关课题研究工作;研究人员在省级以上核心期刊发表相关论文总数达5篇以上或出版专著 1部以上;
第六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传承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苏州市级以上代表性传承人和师资力量,制定完整的传承(教学)计划和方案,开展相关项目系统的传承工作;
(二)有3名以上学徒进行系统的项目技艺(或知识)的学习,近5年内培养出2名以上掌握核心技艺(或知识)的青年后继人才;
(三)有用于传承或教学工作的课本、书籍(图录)等资料;或有系统的传承教学音像资料。
第七条 在具备示范基地基本条件的基础上,申报传播(展示)基地,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内有一定数量的文字、图片、音像、实物资料等,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展示,并免费向社会开放;
(二)开展常态化的展示(展演)、交流活动,近5年内年参观人数平均达到1万人次以上。
第八条 生产性保护基地的申报条件及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示范基地的申报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报表:对申报示范基地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二)工作规划:对未来五年将要达到的目标和所采取的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三)其他有助于说明符合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视听资料。
第十条 市文广新局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评审委员会人数需为七人以上单数,评审以专家评议与实地考察相结合方式开展。经评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后,提出评审意见。
市文广新局根据评审意见,拟定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保护示范基地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对公示的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异议。市文广新局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一次复议。
市文广新局根据公示结果及复议结果,命名示范基地。
第十一条 原有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申报命名。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申请有关项目扶持资金;
(二)获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优惠政策;
(三)合理使用示范基地的标识。
第十三条 示范基地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相关保护工作计划与目标任务,建立完整的管理制度与档案,积极开展相关活动;
(二)积极配合(市)区以上各级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的各类相关保护工作与活动;
(三)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工作计划,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评估。
第十四条 市非遗办从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中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对示范基地的资助和奖励。
第十五条 市文广新局每三年一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基地的资质、职责履行、保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一定的奖励或惩处,并对不合格者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示范基地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取消其示范基地称号,并终止或收回其所获得相关权益及扶持奖励资金。
(一)不再具备相关命名条件;
(二)连续2次评估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苏州市文广新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1年6月9日发布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示范基地命名与奖励实施意见》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