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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
            2017-05-17

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苏州市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以下简称濒危项目),是指列入苏州市级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项目。

第三条  市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濒危项目人才培养管理工作,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非遗办)负责具体实施。

市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濒危项目人才培养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鼓励濒危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传承人)带徒授艺。传承人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授艺补贴。授艺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

需要多人共同完成的濒危项目,鼓励相关传承人合作组成传承团队(以下简称传承团队)带徒授艺。传承团队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授艺补贴。授艺补贴标准为10000元/人/年。其中“人”指带徒人数,最多不超过7人。

授艺补贴一次申请,逐年拨付,最长不超过5年。授艺补贴的40%以上应当用于学艺者的学艺补贴。

第五条  传承人(传承团队)招收学艺者有困难的,可以与濒危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定招收条件及学习待遇等,并可以委托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通过媒体发布、普通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技术院校委培招生等方式,公开招收学艺者。

符合条件的学艺者经传承人(传承团队)认可,正式拜师学艺后,传承人(传承团队)可以依照第四条之规定申请授艺补贴。

第六条  市非遗办应当与获得授艺补贴的传承人(传承团队)师徒双方共同订立协议书,明确传承项目、学艺期限、学艺目标、经费数额、考核方式等内容。

师徒双方在协议期间,不得终止传承活动。如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授艺学艺的,经师徒双方协商一致,并报市非遗办确认后,方可终止。市非遗办可视情况向传承人(传承团队)追回部分授艺补贴。

第七条  协议期满后,市非遗办应当组织专家,对照协议书,以学艺者现场演示等方式,对传承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考核为优秀的,传承人和学艺者各自可以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传承团队的学艺者考核为优秀的,团队可以获得不低于20000元、学艺者可以获得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

考核为不合格的,传承人(传承团队)及学艺者应当向市非遗办作出情况说明。市非遗办可以酌情给予一至二年的宽限期。宽限期内,传承人(传承团队)不得申请授艺补贴。宽限期满,经考核仍为不合格的,市非遗办可视情况向传承人(传承团队)追回部分传承经费。传承人(传承团队)及学艺者五年内不得申请授艺补贴。

第八条  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学艺者,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备案,并接受市非遗办的定期评估。评估为优秀的学艺者经评定后可以作为传承人候选人,并在符合传承人认定条件,或者现有传承人去世(失去传承能力)后,按相关规定晋升为传承人。

第九条  学艺期间,取得相关初级职称、国家四级职业资格(中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濒危项目学艺者,市非遗办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的奖励。学艺期间,取得相关中级职称、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或者达到同等技艺水平的濒危项目学艺者,市非遗办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0000元的奖励。

第十条  学艺者或者传承人候选人在学艺期满后,继续从事该濒危项目的传承活动的,并可以向市非遗办申请经费。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文化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给予其资金、场地、就业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一条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根据本校教学专长,设立与濒危项目相关的学科或专业。

鼓励可以自主招生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开设濒危项目专业,招收在濒危项目专业方面有特殊才能或者成绩优异的学艺者为学生。

苏州市属院校主管部门应当适当放宽审批条件,并给予师资、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的支持。

第十二条  鼓励开设濒危项目专业的院校聘请代表性传承人担任专业教师、兼职教师(专家)或者实习指导老师。

市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视同为中级职称,省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视同为副高职称,国家级代表性传承人可以视同为高级职称。

第十三条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与濒危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合作,共同开展濒危项目后继人才培养工作。

无50周岁以下学艺者的濒危项目,院校可与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共同制定招生计划,由院校招收或在本校在校生中遴选学生作为学艺者。

濒危项目相关学科或专业的学生可以享受学费减免或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助学金、奖学金等。

第十四条  鼓励濒危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选送学艺者到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进行相关专业的学习或进修。院校可以适当减免学艺者的学费或者给予助学金、奖学金。

鼓励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与濒危项目保护单位、濒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合作,开展濒危项目学艺者的短期培训或进修。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设立扶持项目,对开展或计划开展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相关工作的单位与个人予以经费资助等扶持。

第十六条  开展第十二条第一款工作且传承活动成效突出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可以申报苏州市濒危项目保护单位。

开展濒危项目传承成效突出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可以申报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

第十七条  在本市难以招收到学艺者的,可以由濒危项目保护单位、传承人与苏州市非遗办共同商定招收条件,面向外地公开招收学艺者。

公开招收的外地学艺者,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从事濒危项目的意愿;

(二)具有一定的学艺条件;

(三)年龄在35周岁以下。

已经从事与濒危项目相关或类似项目10年以上,且有一定成就或技艺达到一定水平的外地人员,可将年龄放宽至45周岁。

第十八条  外地学艺者在学习期间及学习期满后继续在本市从事该项目传承活动的,可以根据第四条、第七条至第十条之规定,享有相关权益。

外地学艺者在达到相应的技艺水平后,可以作为特殊人才引进。县级以上文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可以给予资金、就业、户籍准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在本市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学习濒危项目专业但非本市生源的学生,毕业后在本市继续从事濒危项目学习或者传承活动,可以参照第十八条之规定,享有相关待遇权益。

第二十条  鼓励学习濒危项目专业的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院校学生、外地学艺者成立作坊、工作室、企业等,从事濒危项目的传承工作。县级以上文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给予资金、场地、自主创业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  月  日起实施

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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