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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提交全国人大
佚名      中国青年报      2010-07-10

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要靠文化部和各级政府的行政法规。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发《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一些地方也制定了保护条例,进行针对性的地方性保护。

以非遗传承人的保护为例,从国家到地方都出台了关于非遗传承人保护制度。财政部逐年加大对非遗保护资金的投入,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宋兆麟说,“现在每年给每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20万元,每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人8000元。”

但是,“在某些地方,该款项存在被挪用的情况。”宋兆麟认为,相比其他国家,我国这方面的立法还不是很健全,没有完善的监督机制,专款难以专用,“保护得好不好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当地政府的重视程度,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目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很有限。”

2003年,我国就开始酝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但时至今日,仍未出台。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中,存在一些和《文物保护法》相矛盾的地方。”宋兆麟说,文物保护法保护的是实物,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离开了物质实体又不能独立存在。在某些方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和文物法保护的内容界限不明晰。

“有的方面有重合,有的地方又都不管。”他认为,如皮影戏、年画等,有的年画本身就是文物,但年画这种艺术形式又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范畴。

宋兆麟建议,可以将二法合一,对物质的和非物质的文化遗产进行统一的保护,这样人力集中、经费集中,能有效避免出现分工不明,管理缺位的状况。

“多一部法律保护总是好的。”文化部政策法规司法制处处长王建华表示,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保护的是传统技艺,比如,制作年画的技术,如果有了物质载体,作为作品,它也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如果经鉴定后是文物的,当然同时受文物法的保护。

王建华透露,《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草案)》已提交至全国人大,下一步将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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