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加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动态管理,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开展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调整工作,**我市涉及3家保护单位调整**:

苏州市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数量情况
截至目前,经文化和旅游部认定并公布,苏州市共有33家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单位,涵盖涵盖民间文学、传统音乐等多个非遗类别,包括以下单位:

自2017年起,我市率先开展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评估,持续推进非遗保护常态化监管工作,目前已累计完成4次,通过书面和实地评估全面核查各保护单位履职情况、梳理工作短板、优化管护举措,有效破解非遗项目“重认定、轻管理”的问题。
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印发的《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认定管理办法》共25条,清晰界定了保护单位的核心责任与履职义务,将动态评估作为规范非遗保护工作的重要抓手。
非遗项目保护单位职责及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保护计划,落实保护措施,积极开展保护工作;
(二)收集、整理该项目及传承人的资料并登记建档;
(三)为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四)配合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各类公益活动;
(五)规范使用保护资金,定期向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每两年组织开展市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的评估工作。
在评估中发现保护与传承计划未有效实施、保护措施不力、经费使用不当等情况,并造成市代表性项目存续状况恶化的,由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向项目所在区域的县级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及保护单位书面告知有关情况,并提出改正意见。
保护单位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保护职责并拒不改正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保护单位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保护职责,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自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给予一个评估周期的宽限期,期满后仍然无法继续履行保护职责的,苏州市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部分文字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