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8月26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2013年9月27日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2013年10月11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3号公告,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共有的精神家园,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共同义务。《条例》的出台将对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条例》对苏州非遗保护工作指导方针、发挥政府引导、保障和监督职能、分级保护与严格保护、分类保护、保护规划、非遗资源的利用、非遗传承与传播的激励机制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下一步,将开展《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认真组织《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