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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第四次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评估和调整⼯作的通知
非遗办      非遗办      2025-11-18

各县级市(区)⽂化和旅游⾏政部门,各相关⾏业协会、市直保护单位:

为进⼀步加强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以下简称“保护单位”)管理,推动⾮物质⽂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根据《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保护条例》、《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评定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评定与管理办法》)和《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等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开展第四次苏州市⾮遗代表性项⽬保护单位评估和调整⼯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评估对象

已公布的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包括已晋升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遗项⽬保护单位。

⼆、评估内容

1.对保护单位的单位运⾏状况进⾏检查,是否存在单位性质、机构等⽅⾯发⽣重⼤变化的情况,是否符合《评定与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保护单位基本条件。
2.评估2022年1⽉1⽇⾄2024年12⽉31⽇期间,保护单位根据《评估办法》第⼗条规定履⾏职责、开展保护⼯作的情况,包括⼈员、场地、设备等基本条件,项⽬保护规划与实施,实践活动,传承⼯作情况,资料收集、整理、记录⼯作,公益性传播活动等情况。

三、评估安排
(⼀)⾃查⾃评
保护单位对照《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查⼯作,并填写⾃评估材料,保护单位向所在地⽂旅⾏政部门或市级⾏业协会提交评估材料;市直单位完成材料填写后提交⾄市⾮遗办。
(⼆)检查评估
1.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有关市级⾏业协会负责对保护单位报送的评估材料进⾏检查和核实,并依照《评估办法》第⼗⼀条第(三)规定提出初审意见报市⾮遗办;
2.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有关⾏业协会发现保护单位有性质、机构等⽅⾯重⼤变化的,提出取消保护单位资格的初审意见并附审核依据;发现不再满⾜保护单位基础条件或履职尽责严重不⼒的,提出“初审不合格”的意见并附审核依据;
3.市⾮遗办根据《评估办法》有关规定,对材料进⾏审核、汇总,并组织开展评估⼯作。

四、评估材料
1.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有关⾏业协会、直属单位填报《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评估汇总表》(纸质版需加盖单位公章,见附件1),⼀式1份;
2.各保护单位填写《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履⾏义务情况⾃评表》(以下简称《⾃评表》,见附件2),逐项对评估内容如实填写,⼀式2份;
3.各保护单位根据《⾃评表》填写内容,提供必要的佐证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法⼈证书”、评估内容相关证明材料。与《⾃评表》分开简单装订,⼀式1份;
4.各部门和单位以硬盘或U盘形式上交电⼦版《汇总表必⾃评表》和佐证材料。

五、结果运⽤
(⼀)评估等次及奖惩
1.合格:继续享有保护单位相关权益;
2.不合格:根据《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暂停市级⾮遗保护经费资助,属于省级、国家级保护单位的,向上级部门汇报有关情况;
3.取消资格:出现下列情况之⼀的,取消其保护单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1)连续两次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
(2)丧失法⼈资格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
(3)拒绝参加本次评估。
各地⽂化和旅游⾏政部门、有关⾏业协会负责收回该保护单位牌⼦及证书。
(⼆)调整
1.根据评估结果,对有重⼤变化、不符合基本条件或履职尽责严重不⼒的保护单位进⾏调整,择期重新认定保护单位;
2.对保护单位仅涉及“单位名称”变更的,请另附单位名称变更说明,经审核通过后,予以变更。
3.对被上级⽂旅部门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的,直接列⼊市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名单。

六、⼯作要求
(⼀)强化责任落实。各⽂化和旅游⾏政部门和市级⾏业协会要压实管理责任,精⼼组织评估,严把材料审核关,认真核查单位信⽤、年审情况,确保评估材料真实准确。
(⼆)提升服务效能。以评估为契机,⼀是主动对接保护单位,帮助解决传承中遇到的困难;⼆是对保护单位主动放弃、被取消资格的相关项⽬,要加⼤新保护单位的挖掘培养⼒度。
(三)材料提交截⽌时间:所有评估材料于12⽉1⽇前报苏州市⾮遗办。未按时提交评估材料的,视为拒绝参加评估。

联系⼈:苏州市⾮遗办吴祥
电话:0512-69823188
电⼦邮箱:sz_mbb@126.com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公园路45号102室(苏州市⾮遗办)

附件:
1.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评估汇总表
2.苏州市⾮物质⽂化遗产代表性项⽬保护单位履⾏义务情况⾃评表

2025年11⽉14⽇

关于开展第四次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评估和调整工作的通知(1114).pdf

主管单位:苏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主办单位:苏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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